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食品生产者加强原辅料管控,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等包装油脂类、酒类产品。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油脂类、酒类食品的塑化剂蕞大残留量等指标进行了严格限定。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食品生产者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蕞大残留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蕞大残留量,分别为1.5 mg/kg、9.0 mg/kg、0.3 mg/kg。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排查原因、彻底整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指导意见所称油脂类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含油调味料及富含油脂的食品等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包括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配制酒、黄酒、果酒和其他蒸馏酒等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食品中的塑化剂来源
食品中的塑化剂来源主要有3种,分别是环境污染导致的蔬菜吸收,食品包装材料不当使之受到污染以及非法添加到食品中(如台湾塑化剂事件中不法商家以便宜却有毒性的塑化剂取代价格昂贵的乳化剂,以节省成本。)
塑化剂的危害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属环境荷尔蒙,已成为全球性的主要环境有机污染物。其生物毒性主要是抗雄激素活性,造成内分泌失,影响正常生育能力,在体内长期蓄积会导致畸形、癌变和突变。塑化剂还会造成基因毒性,伤害人类基因,长期摄入对心血管的危害风险蕞大,对肝脏和泌尿系统也有很大伤害。
塑化剂有毒,早已被人们知晓,其毒性远超三聚氰胺,如果管控不严,大量用在食品上,危害性极高。此次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市场监管对塑化剂的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的完善法规标准,相关部门及社会大众共同监督,加强对食品塑化剂的检测,建立起缜密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才能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