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_ 237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_2801.6-2018
对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Ⅰ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Ⅱ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选择控制因子,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 DB37_3416.5-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4、《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临沂市今年制定的首一个立法条例,也是临沂市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首次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6、《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