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头猪场出现“非洲猪瘟” 农业部再发声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

甘肃万头猪场出现“非洲猪瘟” 农业部再发声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

日期:2020-6-8

新冠疫情刚刚得到控制,另一威胁又悄然来袭,那就是非洲猪瘟!

近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兰州市永登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发生时,该养殖场共存栏生猪9927头,发病280头,死亡92头。

据了解,这已经是甘肃省第3次发生非洲猪瘟,而进入3月份以后,我国已发生数十起猪瘟事件。

接连发生的非洲猪瘟,给所有养猪人都敲响了警钟,警告我们非瘟并没有走远,依然对于养猪存在巨大的威胁,必须要特别警惕。

面对猪瘟疫情,我们并没有松懈,我国也是各项规定频繁出台,显示了对非洲猪瘟严防死守的决心。

4月1日起至6月1日,全国展开为期60天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5月起,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

6月2日,农业农村部再次发布通知,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同时废止《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新版方案显示,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别重大(I级):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重大(Ⅱ级):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Ⅲ级):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Ⅳ 级):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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