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有机酸作为 PM2.5的组成部分,在光化学反应中发挥非常重要作用。但目前国际上并未有关于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有机酸含量的限值规定。国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 ) 未见到有关颗粒物中有机酸污染物浓度的限值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也仅对“颗粒物”这一整体做出了要求,未具体地针对有机酸提出限值规定。上海市《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 中,对丙烯酸含量进行了规定,其蕞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20 mg/m3,蕞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0.5 kg/h。但此排放标准并非针对环境空气排放标准,仅针对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外,荷兰在一般排放标准中也对丙烯酸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样是针对固定污染源排放。丙烯酸沸点 141 ℃,与水混溶,可混溶与乙醇、乙醚,往往以气态形式存在于大气中、以丙烯酸酯形式存在于水体中。对于空气和废气中的丙烯酸,多采用活性炭管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仪测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方法成熟且可与其他有机物一并分离检测。
目前有机酸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电位滴定法、分光光度法、酶分析法、毛细管电泳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质谱法和离子色谱法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 ( PM10和 PM2.5 )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 ( PM2.5 ) 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 试行 ) 。
本标准方法原理为:颗粒物样品中的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经超声提取、离子色谱柱分离后,用抑制型电导 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峰高定量。
本标准中用到的仪器和设备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采样器;离子色谱仪;色谱柱;滤膜盒;样品管;超声波清洗器;一次性注射器;水系微孔滤膜针筒过滤器;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本标准甲酸、乙酸、乙二酸的蕞低检出量分别为 0.8 µg~1.5 µg。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44 m3 ( 实际状态 ) ,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6 µg/m3~0.02 µg/m3,测定下限为 0.024 µg/m3~0.08 µ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 6 m3 ( 标准状态 ) ,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2 µg/m3~ 0.3 µg/m3,测定下限为 0.8 µg/m3~1.2 µg/m3。